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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根据新刑法第...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构成犯罪。 1、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就是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就不能以犯罪处罚。 2、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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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为双方联络、促成交易,与双方关系都非常密切的,如被购毒者、贩毒者双方信任,多次受托为双方联络促成交易的,或者此次虽受购毒者委托,但此前多次帮助贩毒者介绍贩卖毒品的,一般认定与贩毒者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如果居间介绍者与以贩卖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关系更为紧密,且购毒者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更大作用的,可以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该购毒者构成共犯。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目前有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是认定贩卖毒品罪,二是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三是不构成犯罪,作为证人指控他人犯罪。之所以会出现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因为各种居间介绍行为的主观恶性不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可分为牟利性的居间介绍和无牟利性的居间介绍,受毒品卖家委托,介绍毒品买家的居间介绍、受毒品买家委托,介绍毒品卖家的居间介绍和受毒品买卖双方委托的居间介绍,每一种居间介绍的主观恶性都不相同。而且目前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是按贩卖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在进行处理,居间介绍行为是否构罪,要看主行为是否构罪。正是由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不同处理结果,让许多贩毒者有了可趁之机,到案后均狡辩其行为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居间介绍。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执行该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者,通常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然而,对于为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居间介绍购买毒品的行为,如果也一律认定为贩毒者的共犯,似乎有违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但该规定仍未明确,居间介绍以吸食毒品为目的的购毒者购买毒品行为的共同犯罪认定及定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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