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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机在对被申请人是谁问题。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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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该满足以下几点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客观形态。为了达到行政行政职权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人作为承受对象,这样的人称为行政相对人。凡是合法权益手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都是行政相对人。 根据行政相对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直接与否,行政相对人又可以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 行政对象人是直接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如行政处罚中的受处罚人、行政许可中的申请人等。没有行政对象人,具体行政行为就无法成立。具体行政行为在对行政对象人发生效力的同时,有时也对行政对象人的权益有关联的人产生了影响,这种人称为行政相关人。 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而是行政对象人,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在影响行政对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也对行政对象人以为的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影响。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形成了明示的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相关人之间形成了潜在的行政法律关系。无论行政对象人还是行政相关人,都应当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国家机关在作为行政管理对象时,可以作为机关法人称为行政复议中的申请人。
1、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规错误、对事实认识不清,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讲就是行政决定、行政许可等3、简单的说,复议机关经过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也就是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做的行为错误,就会指令它重新再分析案件,做出一个新的行为,这个行为的依据当然不能是原来用的,行政复议机关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必须找到新的合法理由,不然不是白复议了。4、为什么以“违反程序”所做的行政行为可以用原来的事实和理由?因为程序的可重复性,事实和理由有很多种,但程序是不变的、可重复的。
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做出具体的回答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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