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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及分割原则一、协议分割:对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认为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
起诉离婚需要带以下材料:一、离婚起诉状两份。二、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部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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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分割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调解离婚七年后,邹x峰把前妻冯x郁和前岳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前妻名下的房屋。日前,静安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5年3月,邹x峰和冯x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财产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他们约定,夫妻名下在闵行区一套住宅归邹x峰及女儿共有,冯x郁放弃该房屋产权。同时,冯x郁每月支付房屋按揭1500元。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今年1月,邹x峰将前妻告上法庭,称他发现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年8月,前妻与昔日岳母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屋,认为冯x郁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未进行分割,遂要求分割该房屋。 冯x郁辩称,她没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邹x峰始终知晓房屋存在。在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已协商处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她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有两套,闵行区的房屋因产权登记在邹x峰和女儿名下,且涉及到贷款等问题,故经律师见证后她放弃了产权,还负担了一半的按揭贷款。而她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因这套房子不涉及贷款及产权变更等问题,就没有经过律师见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冯x郁曾在代理律师处做过财产询问笔录,表示余姚路的产权房为婚后购买,律师将该询问笔录复印交给了邹x峰。这表明邹x峰知道这处房屋的相关情况,因此认定为邹x峰主动放弃房屋产权。
婚后获得财产,是共同财产,如离婚要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抚养费,按当地生活水平给付。家庭暴力较重的,适当给付赔偿。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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