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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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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甚至向司法机关交代罪行后,犯罪分子还必须真正接受国家的审判。自动投策后又畏罪潜逃的,不算自首。一方面向司法机关告知自已的罪行,另一方面又逃匿,也不算自首。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没有得到从轻处罚,这是因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处罚。
刑法中的自诉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对追诉对象存在认识分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这里的“其他”可以理解为“同案人”,应当属于追诉的范围。但是,对于同案人的范围如何界定,实践中各方面的认识不够一致。主流观点一般认为,与原案犯罪行为承担共同罪责或有直接牵连关系(如盗窃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人)的人是同案人,可以进行追诉。但是,对那些不承担共同罪责或系间接牵连关系的人,则存在着较大的认识分歧。 (二)对追诉漏犯程序理解不一。这方面存在的认识分歧,首先体现在追诉的程序如何启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采取传统意义上的内部层级审批制度,即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如果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则由分管检察长提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如果承办人没有提出追诉建议或认为不宜追诉的,公诉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检察长在案件审批过程中发现应当追诉的,可以直接提出(或决定)追诉。其次,认识分歧还体现在追诉的方式如何实现。对于通知方式,究竟是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是通过发送《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有的是口头要求侦查机关补充移送起诉,实际做法不一,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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