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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设立收入户的地区,在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根据经办机构的缴拨计划(简称缴拨计划,下同),财政部门应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的支...
财政专户发生的收支,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银行出具一式多联原始凭证交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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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选择基金开户银行。根据资信状况、利率、网点分布、服务质量等相关因素,综合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基金账户开户银行。
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缴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接收税务机关或收入户缴入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或有关计划接收和拨付投资运营基金;接收基金投资收益及支出户缴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转移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基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上缴或划拨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和预算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或按国家规定直接与有关机构办理基金结算;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各级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应当按月提供对账凭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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