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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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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主体 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2、诈骗罪的主观要件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三、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一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欺骗手段,但并其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此外,这种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和财产利益。例如,利用欺诈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来骗取外出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有欺诈罪。4、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诈骗法骗取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对行为人希望的财产进行处分。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一类是隐瞒真相。假如欺诈内容没有让他们进行财产处分,那就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此外,欺诈行为必须使普通人产生错误的认识。有些商家做广告,夸大自己卖的商品,不超出社会容忍范围,不是欺诈。欺诈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限制,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本身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不行为,即有义务告知某一事实,但不履行这一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或继续陷入错误的认识,行为人利用这一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产价值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大额、大额、大额。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诈骗;(二)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产;(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金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特别巨大、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本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二)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诈骗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哪些了吧。合同诈骗罪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一般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而在合同上面进行了诈骗的,一般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是比较大的,因此需要各位在实际签订、履行合同的时候可以小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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