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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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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核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核发排污许可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保证正常使用,并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和车油联控的原则,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现状,科学确定区域内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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