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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社保所中的,经济适用房办公室申请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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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申请 准备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户口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乡镇村1988年以前用的老户口薄册、迁移证或存根、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有关材料) 填写《人口信息补录遗漏户口调查登记表》 办理材料 补录的具体情形和所需材料 (一)由于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居民户口丢失的,由原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写出情况说明,附原始户籍资料等相关材料,按户口补录的程序网上上报县(市、区)局户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登记户口。 (二)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如果原迁移证件不是迁往现居住地的,需到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予以改迁,再申请落户。 (三)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已被注销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按照信息登记表内容如实填写自身情况即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按照信息登记表内容如实填写自身情况即可。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包括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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