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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1,不是所有人都能查询某人是否被采取边境控制措施的,只有公检法机关或律师这些有查询资格的机关或人才能查询。 2,没有了解的官司可以到法院查询,所有法院的开庭都是会通知双方当事人的,如果你认为自己有可能有诉讼但没有收到通知,可以查询是否法院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一般法院外面的公告栏都会有显示。 3,被采取边境措施的人,不一定就有刑事犯罪,也有可能是有未了结的民事诉讼等,只要不是刑事犯罪就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4,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询是否受边境控制。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天。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期间。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违法事实,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产应当没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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