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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民间借贷行为的对策:政府要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银监会要切实承担金融监管责任,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金融法...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有哪些特点?(一)民间借贷是什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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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点;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间借贷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贷款的标的物属于贷款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控制权的财产。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利息裁判是经常碰到的问题。本案中针对利息的给付,产生的争议主要是:一、超付利息的问题;二、复利的处理。 一、超付利息的问题。债务人在已经付清借款本息后,又要求债权人就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予以返还的,大部分观点认为应不予支持[1]。理由主要是,借款本息已经支付完毕,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法院不宜主动调整。但若债务人尚未付清借款本息,前期已付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是否应抵做本金,各地做法不一,有的予以调整,有的不予调整[2]。予以调整的要理由主要是,双方之间的债务并未全部清偿,超付利息系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超付利息应抵做本金。本案采用予以调整的审判思路。 二、关于复利的处理。实践中需要注意两点:1、复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复利,应当认定有效,但是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3]。2、关于四倍利率的起算。法院认为,为有效打击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倾向,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应从最初的本金开始计算,总的利息不得超过四倍利率,《江苏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亦持此种观点。 综上所述,合法的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应当予以保护是基本原则。但是对于超过法定限制的高利贷应当严格禁止。
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纠纷起因多样化、借贷手续大多不完善、审理周期长、部分案件存在“问题借贷”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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