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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继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在子女中,有子女做不到以下法律要求的, (1)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不赡养的; (2)有子女侵占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 (3)子女不老人,不付给赡养费的。(3)子女有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劳动的。 (4)子女不给老人自有的住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赡养子女有权起诉其他不赡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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