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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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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明的从业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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