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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依据《公证法》关于如何去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的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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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公证处办理个财产的继承公证。先去银行开个证明单,证明卡里有多少钱。然后去社区街道开个家庭子女关系证明。然后去公证处。所带材料:以上两证明。死亡证明。银行存款单(折)。身份证,户口本。所有继承人到场,放弃,并由一人继承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需要提供户口本、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的亲属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果由一个人继承的,还需要提供其他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声明。因为各个公证处所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同,所以才建议你根据你自己的情况,咨询公证处,而咨询公证处并非一定得上门,可以通过其网站咨询或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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