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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的职业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审查办学资格,办理刊播广告证明等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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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推动农村事业的发展,大力扶持边远地区的职业教育;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需经费,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性质,分别采取各级财政拨款、办学主管部门(单位)自筹、按规定收取学费、学校创收、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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