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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基宅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
第一、乡村宅基地转让有必要在本村成员内进行。也就是说,这两个人有必要是一个村子的。转让给别的村名或许城市户口,那么转让合同无效,假如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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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宅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农村宅基地买卖问题: 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 第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新政策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第二种是对于转让买卖的政策。第三种是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第一,在新政策里面,农民可以退出三权。1、在农村最重要的三个权利分别是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这三个权利分别对应着农民对于自己房屋的居住权,还有整个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和利用土地来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所以这些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很多农民不需要在农村居住,或者是在农村从事经营活动。2、此时因为这个权利也是没有什么用的,所以国家规定了,如果这个权力可以交给政府,也就是说自己主动让出这个权利的话,那么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可以用于自己的养老或者是其他的生产经营都可以。第二,在新政策里面,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1、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但是在买卖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才可以,否则这个买卖在法律上是不作数的。第一个就是主体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过户,否则房屋的买卖合同就算签订了,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变,尤其是对于宅基地来讲,必须是要过户的,没有这个手续就没有真正的买卖成功。2、而且要注意主体的问题,如果是城市居民或者是其他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想买这个宅基地是不可以的,如果非要买的话,必须要把户口先迁入宅基地的所在地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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