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犯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非是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组织邪恶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立案标准: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的; 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3、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30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6月4日公布、同年6月1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根据解释第13条的规定,这里的“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所谓“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所谓“传播”,是指散发、张帖、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者被蒙蔽,被威胁参加邪教组织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行政法规,行为者在一审判决前可以诚实悔改,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较轻(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不认定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况特别严重,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