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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业主书面意见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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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会馆(所)原有规划用途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物业管理区域自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同时书面通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三)业主名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交付使用公共设施设备的证明;(六)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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