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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轻伤以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而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本质,是刑事责任论中遇到的首要问题。本文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在刑法学领域,“责任”一词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指实犯罪行为的人应受惩罚、制裁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二是主观归责的可能性。现代西方刑法学一般认为,刑事责任即有责性,是指能够对行为人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非难和谴责而言,它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一道,是成立犯罪的三大条件之一。“刑法上所谓责任,乃指构成犯罪负担刑事制裁之主观的心理状态而言。”[1]我国刑法学界的个别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在犯罪后应受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状态,以及与这种心理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地位。”[2]我们认为,应当把确定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之一——主观可责性,即一个人必须对出于其自由意志的犯罪行为负责,与作为法律责任之一种的刑事责任区别开来。在我国,刑事责任应当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责任,是一种客观法律效应,而不是成立犯罪的一个要件,这是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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