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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无欠条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明材料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
夫妻共同债务无欠条,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其他材料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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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的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的债务,那么就属于共同债务,自然也就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但其实,即使是在婚内产生的债务,也不见得都属于共同债务,这还需要作出界定。尤其是在婚内,一方欠债,但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1、无力偿还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协商延期或者分期偿还。 2、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3、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承担的债务;(2)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和对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疗疾病的债务;(5)抚养子女的债务;(6)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的债务;(7)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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