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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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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限制和禁止行为是指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行为。 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制造虚假信息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1,是否属于偷税行为,要看公司账务的申报情况,如果属于以公司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的,不属于偷税行为2,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属于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行为,可以对单位或者私自开立账户的个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3,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借此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4,相关规定:(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账户设立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2)《公司法》及其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的规定: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3)《刑法》对于抽逃出资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是否属于偷税行为,要看公司账务的申报情况,如果属于以公司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的,不属于偷税行为2,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属于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行为,可以对单位或者私自开立账户的个人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3,如果股东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借此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4,相关规定:(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账户设立的规定: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2)《公司法》及其解释三中对抽逃出资的规定: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3)《刑法》对于抽逃出资罪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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