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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小区违建处理如下: 1.小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县级政府的建设部门责令拆除,并对使用人处以1000元—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企业处以5000元—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没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建设部门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由县级地方政府的房产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一定的警告,再根据相应的规定处以罚款。 4.获得的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其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而定。 5.没有获得市规划部门批准,在住宅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私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开窗的,由市规划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惩罚。
屋顶物业违法建筑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章建设构成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拒绝拆除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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