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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修改,对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了更准确的界定:其中将第(一)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将第(二)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将第(三)项明确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并增加了作为兜底条款的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以上修改,将之前的“知名”修改为“有一定影响”,非穷举的列出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名称、姓名、域名、网页等方面引人误认的均属于混淆行为,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常见的混淆商业标识的行为,并增加了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适用范围增加,即凡是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
根据送审稿的定义,利用商业标识实施市场混淆的行为有四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业标识近似的商业标识的;突出使用自己的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改之处,与他人知名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将与知名企业和企业集团名称中的字号或其简称,作为商标中的文字标识或者域名主体部分等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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