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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秩序;(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四)维...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未按规定向市民开放的,由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公立中小学校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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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民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建立市民健身激励制度。市民的个人账户上一年度余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可以将余额的百分之十用于个人健身消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创新科学健身理论和方法,其科学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
市、区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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