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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例适用数罪并罚规定, 数罪并罚的情形包括哪些

2022-03-14
周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还在执行中,周某又犯故意杀人罪,现合议庭认为怠粻糙救孬嚼茬楔长盲应当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请问,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是否也应适用数罪并罚规定?读者李好成李好成读者:按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除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55条、第57条、第71条的规定并罚。因此,如果周某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期间又犯罪,按规定要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应当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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