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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
1、对于赔偿诉讼,若受害人同意调解的,则人民法院能可以适用调解。 2、《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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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调解书签订以后,只要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可以反悔。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故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对赔偿、补偿事项调解,但也只限于三个方面:赔偿、补偿的范围、方式、数额,同时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到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果在医疗事故中出现病人死亡或者二级以上的事故的,那么医院所在地的卫生部门在收到病人家属方或者医院方的申请调解的申请书后应该在受理申请书的七天之内将此医疗事故的相关事项转移到上一级的卫生部门进行处理。在卫生部门调解就赔偿金额成功,双发都签订了卫生部门的调解书后一方后悔了,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结果调解成功后一方后悔,那么调解书是不生效的,卫生行政部门也不会再进行二次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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