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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的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限期拆除在定性上,在司法实践中有...
1、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 2、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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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既是是行政处罚,又是行政强制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管理中一种纠错或法定强制行为。 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限期拆除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必须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恢复合法状态。
限期拆除决定书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产生的后果,与拆除建筑所产生的后果,对于企业来说,都会同样造成停产的结果,但建筑被拆除后的不可回转性,对相对人所造成的影响是远大于前二者的。举轻以明重,影响较小,可回转的行政措施,被纳入了相对严格的行政处罚规范程序,影响更大,理应更慎重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规范程序,并无不可,更有利于合法行政,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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