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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只有释义,请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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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四条【指定辩护】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4、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两种指定辩护的情况:一是任意指定辩护,即对于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是否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的法律援助。二是强制指定辩护,即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这里的“辩护人”仅指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注意,指定辩护只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指定辩护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有关负责人今天(22日)介绍,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对备受关注的新增“刑事和解程序”有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在正在苏州举办的“刑事和解制度”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介绍,有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正面向全国法院、中央政法机关以及专家学者公开征求意见,除了专家论证,已经得到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央政法委的反馈意见。黄应生:我们估计司法解释在12月份出台,那么我们在司法解释里面专门有一章规定是和解程序的,总共有11条。依据新刑诉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加害人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理建议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黄应生: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谅解,坦白,还包括当庭自愿认罪,符合这四个情节我们就认为,如果把从宽理解为从轻,可能还不够。因此我们就规定这个“从宽”既包括“从轻”,也包括“减轻”,甚至包括“免除处罚”。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修改。《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诉法、全面正确履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修改后《规则》的颁布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法办案,正确履行职责,确保案件质量,实现惩罚犯罪虽然大家有时感觉刑事案件离我们很远,但是其实它就在大家周围,理解了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我们百利而无一害,它可以警醒我们的同时也让我们也学会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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