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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在银行存钱,不能贷款,不能办信用卡,不能做高铁和飞机,不能住高档酒店,2017年三月一日起,被法院执行失信人名单将限制长途汽车购票,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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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判决不履行,将一直在不可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中,直到判决还清欠款后5年,黑名单才能被取消。从2017年5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决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和抵制执行;(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法院抓捕失信人需要由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后可决定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在失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义务,需要抓捕时,可由法院派法警执行。
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报告,至于法院采取什么措施,一切由法院决定。 一、失信被执行人,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违法犯罪的嫌疑人; 二、失信人,只有在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的情况下,才可能会被处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派出所抓法院失信人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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