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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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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中国专利局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要求规定下列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 (3)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等;? (6)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气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方框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 (8)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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