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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推动本地区节能工作,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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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年度的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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