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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含烟草稽查大队)有权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1月13日11时34分,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其被诈骗分子冒充检察院人员打电话,诈骗237万元。时隔两日,警方又接到一起冒充警察的诈骗案,受害人被骗取人民币42万元。接警后,烟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经分析研判两起案件施骗手法极其相似,遂决定并案侦查。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的大力支持下,参战民警克服重重困难辗转马来西亚、、等多地,连续奋战10余天,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11月18日,在广西将从马来西亚刚刚入境的11名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据初步审查,该团伙长期居住在马来西亚,利用网络冒充公检法人员多次对国内实施诈骗。这一案件的成功侦破是烟台市反电信网络诈骗斗争开展以来取得的又一次重大战果。规定: 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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