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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房子购买的时间和形式有关,具体如下: 界定婚前房产的时间点 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
(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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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2、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五、关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样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宜由当事人协议,同时,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问题,应当着重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3、不动产权属认定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4、原配可向小三追回财产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方婚内为第三者赠送大额财物,是否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从司法实践来看,答案是需要看原告是谁。如果是赠与人要求撤销其对第三者的赠与,若无法定的撤销事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是赠与人配偶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赠与人非经其同意擅自赠与第三人大额财物,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法院一般会判决第三者返还受赠财物。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选择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于情于理于法均合理。综上,现实中确实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后就毫不顾忌当初的情分,为了财产而做出其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行为,就比如说在离婚清算财产之前就偷偷将财产藏起来,最终导致双方拿到的财产是不均等的,受害一方发现后是可以多分这些追回的财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下列财产: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是指: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这里的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支配权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层含义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明确表示为夫妻共同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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