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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属于当然退伙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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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伙人的当然退伙,就是指因某种特殊的、客观的情况的发生导致无法继续合伙而退伙。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合伙人可以当然退伙: 1、合伙人没有生命特征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2、合伙人资金长期不足,不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的; 3、合伙人受到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束,丧失合伙人资格的; 4、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5、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未能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的。
国内不存在个人破产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宣称丧失偿还债务能力,然后不再承担债务的情形。所以个人偿债能力丧失不丧失不用要,如果一个人资不抵债,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都要承担赔偿。
无偿还能力也算失信人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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