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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尚未满五年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具体产生办法均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董事的任期,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如果没有规定任期或者在任期内未履行董事职责,可以召开股东会议或临时股东会议,更换董事。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选举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更换了执行董事就更换了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依法办理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按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者其委派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由此可见,你作为最大的股东当然有权,所以你的决议是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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