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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6年,我与妻子贷款15万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产权证,将产权证落在孩子(9岁)名下。之后我们共同偿还了贷款8万元,还有债务7万余元。现由于双方打算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妻子抚养。我同意妻子带孩子住现在的房子,但前提是,剩下7万元贷款由妻子单方偿还。请问律师: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后应该如何分割?
这是夫妻公共财产,如果只有两口子,则平均分配,有孩子则三一三十一分配。
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还是家庭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而取得屋承租权的,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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