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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虚假爆炸性、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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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个罪名“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的标准: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投放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危害了公共安全,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只要实施了相应行为,就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即使是行为没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数人的生命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但只要具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危险状态即可构成既遂,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为没有能够达到这种状态,造成危险状态后有积极的消除这种危险状态。其中止是行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愿放弃该犯罪行为,或者是在进行该行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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