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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小孩不愿意,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 2、子女的...
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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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不直接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费、、、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应由男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目但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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