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法》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通过第二十七条的叙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不过,有些地方也打破了70%的上限,如北京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出资比例不受限,即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100%。
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限定是通常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给钱的金额通常不得超出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经过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众多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限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的暂行限定》(试行)第五条限定:给钱者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能够超出20%,但不得超出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议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法,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发生新的公司登记注册管理办法,限定以高新技术成果给钱设立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给钱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给钱人在公司章程中商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能够未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知识产权诉讼管辖(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四)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五)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七)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八)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九)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56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376人已浏览
3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