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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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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撤诉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直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再受理反诉不但无法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而且会造成诉讼的迟延。进入第二审程序后,原审被告依然可以提出反诉,但二审法院受理反诉后,已不能对反诉作出裁判,因为对反诉作出裁判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已无法再上诉,有违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可以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本诉与反诉,调解不成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能将本诉与反诉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要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金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要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
我国民事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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