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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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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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