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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调解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无效;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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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做出的,是双方当事人意志的体现,也是履行义务的根据。当事人必须自动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程序上讲,调解一经成立,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从实体上讲,调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被确认,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对于有效的调解书,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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