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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过分加重对方风险和义务的条款别写(按道德,行业标准等标准判断,不要显失公平) 第二,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在合理范围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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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免责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3、免责条款应当合理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如果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予以说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具体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免责条款才会有效:依法订立且不具备无效情形。免责条款的无效情形包括,造成对方人身损害而免责的条款;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等。
一)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的法律要件: (二)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三)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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