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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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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2、非法拘留罪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非法拘留罪与非法犯罪的界限1。明确一般的非法拘留行为和非法拘留犯罪。非法拘留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危害的大小、私人动机、拘留时间的长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非法拘留行为的性质。2、明确了非法拘留和非法拘留的界限。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非法拘留和逮捕是违反拘留和逮捕法律法规的行为,一般司法人员根据法律权力和条件决定、批准和执行逮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程序和期限,不具有非法拘留的动机和目的。例如:一般的超时限报告、批准;未及时处理、出示拘留、逮捕证书;未及时通知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办理延期手续和逾期拘留的,不构成非法拘留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制、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批准等。前者以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以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强迫犯罪嫌疑人口供。两罪共同发生,相互关联的,一般按照涉案犯罪从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刑讯逼供等拘留行为的,可以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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