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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怎样补领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且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如果是毁损、不一致...
按照以下流程领结婚证: 1、办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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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要结婚的双方一起到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 2、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亲自签字按指纹; 3、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填好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交给婚姻登记机关;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所提供的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给结婚证。对于再婚人士,婚姻登记条例有规定需要提供离婚证明,如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情况较为特殊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如丧偶,可去派出所开具。《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因此,男方需满22周岁,女方需满20周岁才能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
在现实中有许多人因为种种原因结婚的时候并未领取结婚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没离婚证怎么结婚的问题就要区别来对待: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我国法律是以时间为界,来解决没结婚证怎么离婚的问题。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双方可补办结婚证再办理离婚手续,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补办的,则是同居关系,无需通过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解除关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有争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没有领结婚证,意味着此时男女双方可能是事实婚姻或者同居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并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在这一情况下要说离婚,就比较困难。尤其是属于同居关系的,由于这一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如果男女因为解除同居关系产生了争议,只能双方协商处理,起诉到法院也是不会得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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