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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合理费用及设备损失应当赔偿。 2.保险车辆...
《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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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如何确定车损险的赔偿金额?1、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相关费用文件、被保险机动车驾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以及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相关事故证明。2、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保险人检查事故各方的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协议,记录交通事故。3、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可能修复。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项目的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批准;不能重新批准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4、第二十四条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的剩余部分由保险人协商处理。5、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承担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赔偿:(一)按照被保险机动车在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格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格根据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没有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新车购置价格×被保险机动车使用月数×月折旧率。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核定的维修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根据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全部损失发生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格的比例计算,但不得超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3)救援费用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相同(1).(2)除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外,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被救财产包括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担救援费用。
一、车辆自燃损失险如何赔偿自燃损失险指负责赔偿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失。本保险为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保险。1、保险责任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保额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的价格。例如,王先生一辆新车购置价为12万的捷达车,行驶证上初次登记日期为98年5月,2001年5月投保,自燃损失险保额为12万*(1-3年的折旧率20%)=9。6万或低于9。6万的其它保额。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投保人的车是二手车,则按实际价值和购车发票金额的低者投保,保高了也不能赔偿那么多。当车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修理费。如果车自燃整体烧毁或已经失去修理价值,则按照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赔偿,但不能超过保险金额。(2)赔偿额度:每次事故应赔偿损失总金额的80%。二、车辆自燃损失险不赔的情况下列情况下的车辆自燃损失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三)、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四)、在修理期间或被扣押期间;(五)、保险车辆改装或加装的设备引起的火灾;(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七)、车辆无档案或与档案不符的;(八)、未按政府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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