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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户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耕地。如果迁出后仍然是农业户口,则应根据你的意愿,决定是否收回土地。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农村承包经营户户籍外迁到设区的市,原村委会可以收回其承包土地,非迁到设区的市,原村委会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 2、如果土地承包权流转条款是作为房屋买卖的一项附带条件的,则直到村委会重新确定承包止该土地承包的一切权利可以由乙方来享有,如果土地承包权流转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的,则因该土地征用而获得的安置补偿仍应由甲方来享有,因为乙方并没有支付合同对价(未为获得该土地承包使用权付出相应的对价)。这是本人的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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