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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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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中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雀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改变的说明; 3、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改变的,提供改变后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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