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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当事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进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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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能否撤销不同情况: 1、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告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变更后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变更后的行政行为。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确认判决。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撤销决定的一般不会撤销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行政复议决定自然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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