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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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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管理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综上述3.4的定义,可以根据不难看出其两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都不可以。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复议的,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复议法规定抽象行为可提出复议,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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