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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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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人,但是却有还款能力,拒绝执行还款的被定义为失信人员。 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确实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老赖人。但是确有还款能力,拒绝执行还款的被定义为失信人员,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的不是失信人。只有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是拒不执行裁定或者判决的,才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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